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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22年07月07日发布
事件
7月5日,深圳市人大公告,《深圳市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条例》”)于6月23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为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自8月1日起施行。
点评
将完全自动驾驶(L5)纳入管理范畴。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包含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可分别对应SAE(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学会)标准中L3、L4和L5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条例》规定,有条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不配备驾驶人,但须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拓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范围,鼓励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相较现行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细则,《条例》进一步授权市人民政府可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区相关主管部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登记制度,鼓励行业标准建立。《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国家或者深圳地方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同时,《条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企业、机构制定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
明确使用管理规范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使用管理上,《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提示、设备要求、驾驶人接管要求、售后服务责任等做出详尽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1)对于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L3-L4),由驾驶人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2)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L5),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3)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谨慎、安全仍是立法核心。相较“征求意见稿”,我们观察到《条例》正式版本对于L4级别高度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人要求从之前可不配备调整为需按规定配备驾驶人,同时删除有关商业化运营的“道路运输”章节部分条款,对自动驾驶车辆的技术落地和商业化运营依旧相对谨慎。在权责确认方面,《条例》明确了驾驶人(L3-L4)或所有者及管理人(L5)的赔偿责任,并给予赔偿责任人向厂商、销售方追偿权利,充分保障了事故第三方的权益,也明确了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要求,兼顾大众安全与技术落地。我们认为,《条例》对各级自动驾驶系统应用的责任认定具有突破性进展,但在具体应用上仍需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如车辆数据的统一备份平台、智能网联汽车缺陷判定、需驾驶人接管情形的确认等。
L3及以上高阶自动驾驶有望加速落地,推动产业链玩家技术分化。自2018年三部委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陆续发布地方实施细则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突破和落地。深圳利用其特区立法权,推出《条例》,单独建立了地方性准入机制和产品目录,突破性地将L5级别自动驾驶纳入管理范畴并对事故处理进行明确权责划分,为L3及以上高阶自动驾驶提供了全方位的管理规定和法律依据,有望推动自动驾驶加速落地,并作为标杆自下而上促进全国范围相关法律健全。同时,随相关法规限制逐步放开,国内自动驾驶玩家最后的缓冲期和时间窗口也将结束,头部玩家有望快速建立杆位优势、形成技术分化。
风险
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不及预期;法规建设、政策落地不及预期;智能网联汽车渗透率不及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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