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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22年02月07日发布
事件:2022年1月29日,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本次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在于市场化+转型:1)市场化,在全国更大范围内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2)转型,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并对“十四五”、“十五五”时期电力市场建设发展提出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提出,是与之前电改各个阶段政策文件的相互呼应:1)2002年第一轮电改启动,标志性文件是《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核心内容是厂网分离,也提出了“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推进全国联网,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2)2015年新一轮电改启动,标志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3)2020年2月,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提出:2022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场框架、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备、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虽然指出了一些方向,但是此次政策文件是指导意见,并不是建设方案,具体细则后续拭目以待:1)交易主体方面,以往跨省跨区指令性计划中,地方政府事实上担任了交易主体责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省市场成员的选择权,强化了省间交易壁垒。2)交易原则方面,目前跨省跨区交易仍以地方政府主导的指令性计划为主。3)输电通道使用权分配方面,当前输电通道使用权分配方式较为粗放,往往夹杂着“先到先得”式的固化分配。
转型是电力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现有市场设计完善的方向是适应并且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随着新能源在发电装机中的占比越来越高,新能源置身于市场机制外已不可能,因此《意见》提出一是要提升电力市场的适应性,增强可再生能源特性需要的市场“流动性”,鼓励新能源采用报价报量的方式参与市场,并首次提出“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和通过现货市场实现调峰服务;二是配合新能源“大电量、小容量”的生产特性,推动新型电力系统中传统机组由提供“大电量、大容量”转向提供“小电量、大容量”,建立适应这一变化需要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实现传统机组主要依靠提供新型电力系统所需有效容量(即提供负荷高峰时段的“大容量”)生存发展新投资回报机制;三是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交易的有效衔接;四是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构。鼓励“隔墙售电”、鼓励电力就地平衡,实现新能源就地平衡与扩大消纳范围的有机统一。
风险提示:电力市场进程不及预期的风险;宏观经济下行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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