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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八年,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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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22年01月11日发布

本周专题

2021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它在《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有利于根据当前情况进一步规范我国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行秩序。本周我们结合我国新能源发展现状等对此政策进行解读。

核心观点

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新增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有望促进消纳

我国新能源消纳能力近年来有所提升,但仍是未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从2021年情况来看,我国弃风弃光率存在一定反弹的风险。纵向来看,2021年1-11月中有三个月弃风率同比提高;七个月弃光率同比提高。横向来看,可再生能源消纳呈现地域不均的特点,弃风弃光现象主要集中在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古等重点省份。本次《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间的上下联动,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下放了审批权限,同时新增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有助于各地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方案,助力消纳。

开发建设方案: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

《管理办法》指出,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从各省2021年保障性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来看,较多省份都提出了配置储能的要求。近日,广西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广西2022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竞争性配置评分办法有关意见的函》,提出两类项目统一按竞争性配置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指标包含了企业能力、确保项目落地、项目的社会经济效应、建设及消纳能力要求四大项。此外,加扣分项较2021年版本增加了“对迎峰度夏期间和迎峰度冬期间保障电力供应安全贡献”等方面,引导各企业在用电高峰期积极保供,有助于改善用电紧张的问题。

监管力度有望加强,有利于整治“未批先建”等问题

据据国际能源网2019年3月的统计,江苏、内蒙古等19省市发布了“十二五”光伏项目信息,未开工的光伏项目为27.2GW,无指标的项目为26GW。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明确将纳入年度实施方案作为光伏电站投运的必要条件,为监管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整治“未批先建”问题。此外,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投资建议:《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新增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调整配套电网建设机制,既有利于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也有利于激发各省光伏发展的活力和审批效率。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监管力度也有望加强,有利于改善光伏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乱象,使得资源更充分地利用。具体标的方面,火电转型新能源标的建议关注【华能国际(A+H)】【华润电力】【华电国际(A+H)】;新能源运营商建议关注【龙源电力】【金开新能】【吉电股份】【三峡能源】【福能股份】等。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及预期、用电需求不及预期、电价下调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大、煤炭价格波动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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