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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21年05月07日发布
事项:
5月6日,工信部网站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平安观点:
新版产能置换办法进一步加强了钢铁产能控制。与2017年底发布实施的旧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新版产能置换办法从两个方面加强了钢铁产能控制:(一)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产能总量控制范围。新版产能置换办法将旧版的从严控制范围“环境敏感区域”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增加了“汾渭平原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从严执行置换政策的区域范围明显扩大;同时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二)大幅提高钢铁产能置换比例。新版产能置换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由旧版的不低于1.25:1提高至1.5:1;其他地区由旧版的实施减量置换明确为1.25:1,进行了量化处理。可以看到,新版产能置换办法进一步加强了钢铁产能控制,未来绝大部分钢铁置换项目的冶炼产能将实现进一步减量置换。
支持低碳冶金工艺等量置换,助力钢铁行业碳中和。新版产能置换办法对实施等量置换的情形由旧版1种增加至6种,除了满足一定条件下长流程改建短流程实施等量置换保持不变外,新增3种等量置换情形均为低碳冶金工艺:退出和建设冶炼项目均为电炉的项目、建设氢冶金和非高炉炼铁项目、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项目等,新增的另外两种情形是厂区内部技术改造和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新增这几种等量置换情形,将有效促进钢铁行业短流程炼钢比例的提升,推动氢冶金等低碳冶金工艺技术加快发展,降低钢铁行业碳排放,助力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降低实质性兼并重组项目的产能置换比例,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新版产能置换办法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大大低于正常产能置换比例。新版产能置换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导向已经十分明确。
进一步完善政策条款,尽量减少政策漏洞带来的不利影响。新版产能置换办法针对旧版办法实施后出现的借政策漏洞打擦边球借机扩大钢铁产能的问题,针对性修订了部分政策条款,从源头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明确建设脱磷转炉需要产能置换。旧版置换办法对企业建设脱磷转炉是否需要产能置换没有规定,导致部分企业借新上脱磷设备而趁机扩大产能现象时有发生,新版产能置换办法已经堵住了这类漏洞;(二)规范设备拆分数量和炉容,纠正畸形炉容的现象。新版产能置换办法明确要求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明确要求置换后新建高炉、转炉的有效容积及公称容量须为10的整数倍,新建电炉公称容量须为5的整数倍,有效杜绝畸形炉容的产生;(三)扩大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新版产能置换办法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防止企业利用未处理的僵尸产能和铁合金产能来新增产能。
投资建议:自2020年1月24日起,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并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到本次重新实施新版钢铁产能办法,国家有关部门针对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修改和征求意见,新版产能置换办法相比旧版更加完善,政策导向也更为明确。短期来看,新版产能置换办法将进一步压减钢铁产能,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中长期来看,对行业低碳发展、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议题产生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钢铁龙头企业有望在行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受益更多,推荐宝钢股份和中信特钢。
风险提示:1、经济复苏不及预期导致下游需求大幅下滑风险;2、政策落实不及预期。3、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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