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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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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 定,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 求(见附件 1),针对车辆的软件升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 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保 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 定,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车辆及 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 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 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车辆设计运行条 件、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驾驶员职责、驾驶自动化功能激活 及退出方法、软件升级维护等信息,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 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预期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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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发布单位: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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