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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细则落地,范围扩大、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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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21年08月05日发布

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全文细则,要求9月1日起执行,正式文件范围扩大、追责更严、行业发展更规范。根据云南历史经验,我们预计立法执行起约1年左右起,强制要求使用的项目逐步释放,由于强制要求使用的范围由“六类”扩大到“八类”,我们此前根据征求意见稿测算的20倍以上行业空间(400亿以上)可能存在相对低估的情况,目前行业供给较少,预计减隔震行业长期将处于高景气态势。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一、需求进一步扩容:新增儿童福利机构和广播电视,由“六类”扩大为“八类”

1、新建公共建筑:“六类”扩至“八类”,要求更加严格

点评:需求范围由“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扩大到“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增加“儿童福利机构”与“广播电视”,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在口径上由“不丧失建筑功能”变为“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即在地震发生时,明确要求仍然能够正常使用,实际对于建筑抗震能力要求更加严格。同时,正式文件在口径上对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中增加了一个“等”字,我们认为该口径增加了《条例》对于新抗震技术的开放性,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其他新型抗震技术留足空间,但就目前全球抗震技术来看,隔震减震技术是唯一保证在高烈度地区使用后满足地震中正常使用要求的技术。

正式文件:“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2、存量公共建筑:“六类”扩至“八类”

点评:对于存量公共建筑,同样由“六类”扩到“八类”,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此外增加“等”及“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的表述,更加严谨,近期我国多个地区已先后开展房屋抗震加固排查工作,先排查抗震能力,再进行抗震加固,为立法执行后进一步推进抗震加固工作打下基础。

正式文件:“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征求意见稿:“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3、由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扩大到鼓励“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

点评: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鼓励”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范围仅为“装配式建筑”,而正式文件中口径扩大到“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即除“两区”“八类”之外的所有建筑,不局限于装配式建筑范畴,我国截至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0.5%,此番调整口径,鼓励使用的范围实际大幅扩大。

正式文件:“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4、农村住房:表述不变

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5、老旧房屋改造:表述不变

正式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二、违反《条例》追责单位更全面,追责力度更强

1、监管部门:维持征求意见稿力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建设单位:追责更加严格,罚款上限提高到500万

点评:针对建设单位中“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此前仅责令改正后处罚20-50万罚款,正式文件中明确增加“情节严重”的处罚,罚款高达50-500万,同时增加细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针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另外正式文件准备针对“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及“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新增违规处罚细则,证明了立法正式文件进一步加强隔震减震工程全过程监管,立法执行后,行业发展有望更加规范。

正式文件:“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式文件:“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式文件新增:“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设计单位:维持征求意见稿力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4、施工单位:维持征求意见稿力度

正式文件及征求意见稿:“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提高罚款上限至50万

点评:对于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施工单位,正式文件针对情节严重的情景增加了20-50万罚款的处罚规则,明确打击不合格产品,有望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淘汰不合格产品,加强安全性。

正式文件:“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规定,鉴定与检测单位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点评:进一步扩大责任人员的范围,在保障质量检测方面,除了此前的鉴定单位之外,还增加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及处罚方法,同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若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者,甚至明确终身禁业,将责任终身制,强化了质量检测及抗震性能鉴定的功能,更是严格规范行业的重要表现。

正式文件:“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鼓励企业高标准生产

1、鼓励隔震减震企业制定严于国标和行标的企业标准

正式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通用技术要求。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2、明确建立唯一编码制度

正式文件:“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正式文件在保障扶持政策方面与征求意见稿力度一致,已明确扶持隔震减震产业发展,政府鼓励抗震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给予用地与融资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宣传普及。

投资建议:减隔震技术既“防灾”又“降碳”,立法推广“利国利民”,是民之福祉,后续随着立法9月执行,该细分行业未来发展确定性极强,赛道优质。重点推荐减隔震单项冠军震安科技,推荐天铁股份,建议关注时代新材、科顺股份。

风险提示:政策执行不及预期,基建投资大幅下滑,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理工酷提示:

如果遇到文件不能下载或其他产品问题,请添加管理员微信:ligongku001,并备注:产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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